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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切实提升 发现解决问题工作能力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发现解决问题工作规定(试行)》,旨在通过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解决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察监管责任,拓宽问题发现渠道,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努力做到对区域内存在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实现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全面、精准、有效管控。

《规定》明确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途径,对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定期报送生态环境问题实行指标管理,规定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组织监督责任,通过建立义务监督员网络、有奖举报等机制,运用污染源监控信息预警等技术手段,着力拓宽发现问题渠道,提升发现问题能力。《规定》明确了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方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一般性日常环境管理问题,交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对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交由相关处室单位深入研究,并作为行政审批等方面参考因素;对涉及环境违法的问题,实行分级查处;对重要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提示预警、挂牌督办、开展约谈、通报曝光、移交追责等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对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其他省直部门和刑事司法的问题,分类移交相关方面。记者 宋明慧

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邹钰坤

(原标题: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切实提升 发现解决问题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