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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西安市开发区条例》颁布实施

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简称《条例》);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该《条例》其实也是对1993年11月9日,市政府在高新区主持召开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高新区内的规划、建审、土地征用和房产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环保绿化等,均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授权进行管理等事项给予法律层面的确认和固化。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理顺了管理机构、市场和企业的关系,使高新区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有章可循,为促进和加快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来源:群众新闻网  责任编辑:石进玉

(原标题:2002年11月,《西安市开发区条例》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