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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监督司法工作又迈出坚实一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总结人大监督工作规律,把握人大依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规范和保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实施办法》,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是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又一生动实践,标志着西安监督司法工作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

《办法》起草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吸取了多年来监督司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本着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创新完善,解决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司法工作规定和要求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办法》。《办法》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公平正义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监督司法工作的程序,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执行案件的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监督结果的运用等进行了规范。

规范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时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司法工作反映的问题;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司法机关要求等途径提出监督议题。

同时,司法机关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责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安排;市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及受到法律处理的情况;经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情况;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规范对司法执法案件的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报告司法执法案件情况,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执法办案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可以提请主任会议听取司法机关案件质量自查报告和案件质量评议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四类案件中当事人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可以听取司法机关处理情况的汇报: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长期未执结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又决定撤销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案件,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管理工作中查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规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办法》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监督工作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市监察机关;发现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机关。

规范司法监督结果运用

《办法》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以下情形和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作出处理:违反或者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报告的,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提供虚假情况的,对有关司法工作的议案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久拖不办的,有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等行为的;对有关司法机关或者直接负责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有关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提请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记者刘雪妮

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石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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