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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修改65部地方性法规

10月20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65部法规的修改历时8个月,涉及西安市多个部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71部,其中65部法规采用一揽子打包方式进行修改,5部法规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和立法调研的实际情况,适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1部法规已明显不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拟废止。

拟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条文采用一揽子打包方式进行修改。共提出865条修改意见,其中,因《民法典》等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修改变化,导致与上位法规定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需要修改的,涉及《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61部法规共390条。因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取消行政审批或者事权下放需要修改的,涉及《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13部法规共18条。因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化、职能调整,需要对执法主体重新表述的,涉及《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58部法规共227条。因与实际管理工作不适应,急需修改完善的,涉及《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2部法规共2条。因需要进一步规范表述的,涉及《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62部法规共230条。

拟对与国家相关改革要求、相关上位法规定和西安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多不一致、不适应和各方面认识还未达成一致,难以通过一揽子打包方式修改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5部地方性法规,积极调研论证,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和西安市实际情况,采取按立法程序要求适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方式,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相关清理意见,同时提交审议废止与监察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记者 李天娇  

来源:三秦都市报  责任编辑:石进玉

(原标题:西安拟修改65部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