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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11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陕西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据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介绍,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将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有助于营造尊重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社会氛围。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金博表示,《意见》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希望今后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适用此规则,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同命同价”。(记者 马黎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李瑞

(原标题: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