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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区内禁房地产开发违法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28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重点对保护范围及区划、保护区禁止行为、项目准入等进行了重新修订。

核心保护区内 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适度保护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划为核心保护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地级保护区;(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山体坡底至海拔1500米之间的区域和海拔1500米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保护区。

条例同时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二)开山采石;(三)新建、改建、扩建集中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五)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六)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七)新建水电站;(八)大规模削山造地、挖地造湖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影响。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重点保护区内,应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实施退耕还林为主,严格控制建设活动。适度保护区内,应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以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鼓励发展绿色循环产业。

保护工作实行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在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省级、区县平台互联互通。市、相关区县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住建、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同时规定,市、相关区县政府应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差异化考核。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市政府应建立约谈制度,对未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项目环评未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在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公布的秦岭生态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条例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别墅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违法进行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的,按照职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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