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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志愿服务纳入公职人员考录考察范围

5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陕西慈善周”,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慈善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慈善组织筹集的善款是否用于慈善目的,存不存在私分、挪用善款的可能性?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这个问题,《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为加强自律,《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有委员在审议中指出,《办法》增加了鼓励兴办慈善组织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为吸引企业募捐,《办法》就捐赠票据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先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日常监督检査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推销产品。求助人对求助信心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慈善组织或者求助人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单位接收个人求助或者对其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个人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事业相关表彰奖励的,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慈善组织对其救助申请,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姬雯

(原标题:慈善志愿服务纳入公职人员考录考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