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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秦岭主要支脉名录首次写进条例

5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条例结构、规划和产业准入、水电站管理、尾矿库安全管理、农家乐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其中首次明确了秦岭主要支脉的范围,并将支脉名录写进条例。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

不得新建水电站

在规划建设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在修订草案修改中,有的地方、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秦岭范围内水电站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并由省上统一制定整治标准和处置方案。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

开办农家乐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秦岭范围内,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在公路养护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路养护单位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修改中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中关于开办农家乐(民宿)的禁止性规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进一步完善。参考西安市对秦岭农家乐整治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条例新增加第八十八条

首次列出秦岭主要支脉名录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系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条例新增加了第八十八条,首次列出了秦岭主要支脉名录。

包括:华山支脉(渭河与洛河的分水岭脊,华山与草链岭一线)、泥黑支脉(泥峪河与黑河的分水岭脊)、光头山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顶支脉(涝峪河与大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终南山支脉(太平峪河与高冠峪河的分水岭脊)、玉紫支脉(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玉皇山与紫柏山一线)、鳌摩支脉(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鳌山与摩天岭一线)、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月旬支脉(月河与旬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等。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 记者 赵辉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姬雯

(原标题:《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秦岭主要支脉名录首次写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