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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收费公共文化设施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表意见,为百姓打造“诗与远方”。

草案修改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对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设施对外开放的支持政策等进行了明确。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

文化对于一个国家非常重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文化引领,从而形成好的社会风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总则中强化这一政治方向。公共文化是给公民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设施,所以应突出向公民提供服务的功能,建议明确列出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服务不仅是文化场馆和设施的建设,更需要热爱文化、懂文化的场馆人员来进行引导,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所以应该在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中加上“持资格证上岗”,才能更好地落实管理。(记者 赵明 谢斌 文晨)

来源:陕西传媒网  责任编辑:姬雯

(原标题:陕西:收费公共文化设施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