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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58起西安警方提示:城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两个月以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西安警方共查处涉及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燃放案件58起,治安处罚65人,其中,行政拘留20人、罚款38人、警告7人,收缴烟花爆竹1640件。

2017年12月1日,《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六区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从事销售或燃放活动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可向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应当场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巡防队员、“红袖章”平安志愿者等群防力量一道,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等各处开展巡查工作。尤其是农历年三十(2月15日)、初五(2月20日)和正月十五至十六(3月2日-3日)等重点时段,西安警方还将从机关抽调1000余名警力充实到派出所,协助开展相关巡查工作。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西安警方倡议广大市民朋友:为了古城的蓝天,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不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安全、祥和、环保、健康的春节。

附1:城六区外,其余区、县禁止(限制)销售、燃放区域汇总:临潼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潼城区东二环以西、桃园北路以南、行者路以东及其秦唐大道西至姜沟立交沿线、骊山景区以北和重点防火单位周围200米以内。长安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西太路以东、雁引路以西、南横线以北、与雁塔区接壤以南所围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阎良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西阎高速以东、关中环线以南、关咸二级路以西、水腰路以南。高陵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东至水景公园十字鹿景路,南至江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高油路。鄠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建成区(东至东城路,西至涝滨路,南至吕公路,北至古城路)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建成区外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周至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岸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区域。蓝田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门街以北,玉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北小十字至县门街十字)以东,以上区域含外线临街门店。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南河桥灞河滨河北路以北,信天游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延伸至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该区域内(不包含禁止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初二至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以上区域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区、县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划定,是根据各区、县公告整理汇总而成。任何调整变化,请以各、区县最新公告内容为准)附2:《条例》规定,全市无论任何区域内的下列地点,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西安日报记者 樊华)

来源:西安新闻网  责任编辑:姬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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