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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从中科院看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制度的完善

2016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实行。“若干意见”中规定:“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2017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此之前的2003年,中科院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对全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2006年3月,中科院针对院机关、院属事业单位所(局)级及以上等领导干部的兼职和收入管理,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兼职收入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兼职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兼职取酬原则等。2006年6月,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对2003年相关制度进行补充。2013年2月,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工作需要,中科院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作为对此前兼职有关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于该规定实施后发现的领导人员兼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2016年9月,中科院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1月,中科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兼职活动重新进行了规范。

中科院的上述不同时期的兼职管理制度,对当时的科研人员兼职活动发挥了规范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兼职形态、政策环境等变化,中科院的兼职管理制度产生了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为避免修订后的制度出现偏重约束而激励不足的问题,科研机构完善相关制度应从调整制定制度的思路开始,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意识,进而梳理出现有制度中的值得完善之处。例如考虑取消《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中的“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兼职工作内容“必须”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等高于上层政策要求的内容,进一步减少对兼职科研人员的束缚,从而促进激励目的实现。

与此同时,科研机构的兼职管理制度设计上还应该注意到各类兼职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置可操作性强的激励和约束条款。目前常见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按照兼职单位与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关系,兼职单位是否公益类别、是否取酬,兼职意愿来源,常规情况投入时间精力比例等要素,分为所在单位所属系统内的兼职和系统外的兼职、公益型兼职和非公益型兼职、有偿型兼职和无偿型兼职、委派型兼职和自主型兼职、业余型兼职和投入型兼职等等。各种兼职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互不联系的,大多数兼职都可被依据不同的要素,划归至几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划分,有助于分析该形式兼职的特点,从而为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提供帮助。

对于各种符合规定的兼职,都可从简化允许条件、明确具体权利义务、针对性地考核评价等方面加以鼓励和约束。在激励方面,对于到所在单位所属系统内的科研院所和大学兼职任教的科研人员,在评价体系中应充分考量兼职者的任教时间、精力付出和教学效果;对于申请参与学术组织活动等公益性兼职的科研人员,允许程序应更简便,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所作贡献进行适当奖励;对于离岗创办企业的,则不宜再将其原本职岗位工作作为评价内容,而应考量其对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在约束方面,应按照各种类别的兼职可能产生的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设定或约定有针对性的义务。这既是对兼职者的约束,更是对其的保护。

在明确兼职者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考虑在兼职管理制度中设置兼职权利义务提醒环节,明确由履行人事管理或监督职责的部门对经公示后的兼职人员,按照设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提醒或口头提醒,并可向其发放具体违纪违法兼职案例解析手册,从而降低科研人员因对“底线”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兼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概率。

来源:mzyfz.com  责任编辑:杨柳

(原标题:从中科院看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制度的完善)